pgfish:这是个旧闻了,不过可以看看,国外监管和国内央企的思维碰撞,很有趣。
考验之反舞弊:"我们已经有纪委了"
7月15日,对于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来说,是一个"分水岭"。
从这一天开始,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就要对绝大多数海外公司和中小型美国公司正式执行。这也意味着,近70家以各种形式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,将面临迄今最为严苛的检验。
"萨班斯法案"(Sarbanes-Oxley Act),又名《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》,发布于2002年7月30日。法案的核心是加强企业内控,增加财务透明度,并且对于违反该法案的企业给予高额罚款、追究管理层刑事责任的惩罚。
该法案中的404条款,是最具争议的条款。404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详细的内部控制机制,同时对重大缺陷给予披露。因其操作复杂、成本高昂而遭到许多上市公司的抱怨。
7月15日,已被企业广泛视为"大限",但鉴于中国公司的财政年度一般在12月31日,因此,距正式按照404法案发布财报还有半年时间。据
《财经》记者了解,许多上市公司已为此准备了一年多时间,目前正处于最后的冲刺阶段。
萨班斯法案出台,发生在美国安然、世通等公司丑闻震动金融和企业界之后;而来自企业内部的举报(Whistleblower),是这些丑闻得以被揭开的重要原因。正因如此,萨班斯法案中很重要的内容,即加强公司内部反舞弊的制度设计。法案要求公司建立固定渠道,让员工以及外部人士能举报一些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。
"(但)我们发现,最初员工并不愿意举报。"新浪代理首席财务官余正钧回忆说。他曾在测试时去询问下面的员工;如果你发现某领导出现了财务问题,是否会去举报?大多人都微笑不语。
一位在某国企负责萨班斯法案合规的人士,则就是否需要设立反舞弊职能部门提出异议:"我们已经有纪委了。"最终,在这家国企,纪检部门也纳入了萨班斯的内控环境体系中,举报电话就设在纪委办公室,"纪委和董事会建立联系桥梁,定期沟通。"
对此,一位深谙萨班斯法案的专家认为,这反映出中美两国在反舞弊方面的制度设计差别极大。美国强调互相制约,比如关于舞弊的处理,
要让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了解,以此作为对于管理层的一道制约程序。相比之下,在中国国有企业,举报可能最后达到高级管理层,但不一定能达到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,举报流程的独立性便难以保证。
因为"在极端的情况就没有人敢举报了,比如高管舞弊--因为最后举报材料要落到高管手里。"他说。
考验之内部控制:"流程在我脑中"
此前,已有四家中国企业率先迈过萨班斯法合规门槛。他们是新浪(NASDAQ代码:SINA)、亚信(NASDAQ代码:ASIA)、搜狐(NASDAQ代码:SOHU)、UTstarcom(NASDAQ代码:UTSI);或由于在美国注册,或由于美国股东占股东总人数的50%以上, 404条款已于2004年底对他们生效。
新浪从2004年4月开始筹备,前后花了不到一年时间。按代理首席财务官余正钧的说法,新浪"迅速过关",得益于高管对相关法规有清楚的认知。比如,当时的CFO曹伟国(现任CEO)为美国注册会计师,加上新浪曾经历了北美区和中国区业务的合并,对于内控等一系列相应法规和操作十分熟悉,许多流程也已经建立,"不需要特别大动干戈"。
但是,其他公司可能没那么走运。按照404条款的要求,上市公司要保证,在对交易进行财务记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--例如,产品销售的条件、记录付款的时间和人员等;企业必须按照美国反欺诈性财务报告委员会(下称COSO)的《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》,来确定其内部控制流程,进行评估、检测并改善其缺漏,然后,由管理层将这一过程和评估结果整理成文。
流程梳理的关键,就在于财务报表涉及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规模。组织越分散、业务越复杂的公司,其工作量就越大;业务简单、管理集中的小型公司则相对轻松,但由于规模所限,合规成本对他们的压力更大。
这也是美国企业集中抱怨的环节。尤其是404条款实施的第一年,为设立内部控制而对企业所有流程实行档案化,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、物力和时间。
据《国际财务执行官(FEI)》杂志对美国321家企业的调查结果,每家大型企业第一年实施的总成本超过460万美元。这些成本包括3.5万小时的内部人员投入、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,以及150万美元的额外审计费用(增幅达到35%)。
百度CFO王湛生表示,404条款给高成长企业带来了很大挑战,因为"想要描绘的流程总是在变化的。"百度业务以每年200%的速度增长,刚设立内审部时,百度才200多人,现在已经有2000多员工。
许多企业承认,过去没有类似的流程的概念。
东航股份有限公司萨班斯法案内控项目组负责人方澜,向记者忆及初始文档的建立:"东航此前也有岗位说明,但流程建档和岗位说明的重点不一样。"他说,由于不太熟悉文档撰写的要求,还闹过笑话,"比如问到怎么保证执行的准确性,有的员工就写'我努力工作'。"
"客户向我们描述的流程五花八门,每个人说法不一样。"从事国内企业404条款咨询的上海甫瀚公司董事王海瑛说,"还有人声称,流程都在他的脑子里。" 对于流程的应对,也可以看出中美企业管理文化的差异。美国公司对基本理念非常清楚,而许多中国企业把这当做审计报告只落实到某些部门,而不是全员总动员 --其中的差别不是"简单的一纸文件"。
方澜告诉记者,东航的准备工作从2004年10月开始,经历了项目范围确立、文档编制、内部整改、内控测试等阶段,现在已迎来第二轮测试。其间涉及东航13家分子公司、几乎所有职能部门,耗费时间、精力、资源、人力相当大,"牵涉了几乎所有重要业务部门,把东航掀了个底朝天"。仅东航总部上海地区的的第一轮测试,就涉及近千个关键控制点,测试样本时间覆盖2006年全年。而几大分公司的测试则从 2006年6月开始,也将进行多轮。
更困难的要求还在于外部。鉴于萨班斯法案对公司的重要的外包商的内控有效性也有要求,东航还要说服外包服务商提供SAS70内控审计报告。这对于本与美国上市毫无关系的外包商也提出了挑战。"以后我们挑选外包商服务商的时候,这可能是个先决条件"。
对于中国大型国企应对萨班斯法案的复杂局面,普华永道合伙人赵柏基深有体会:这些企业层级繁多,内控不集中,需要确定的所谓"关键控制点"也比美国企业多,"在美国公司的一个点,在国内的可能有30多个,工作量大了很多。"
萨班斯法案涉及美国会计法则和其他诸多法律法规,但国有企业的人才储备并不完备。参与制定《央企风险管理指引》的第一会达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多加说,他们在央企范围普查风险管理的需求发现,最缺的就是人。
考验之关联交易:CEO宣誓管不管用?
吕多加对《财经》记者表示,中国大型国有企业内部交易频繁,内控比较弱,传统上没有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意识,将面临萨班斯法案的重大挑战。
众所周知,中国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等案发频仍;国有上市公司结构复杂,业务繁多,关联交易密集,信息披露并不及时,也遭受市场诟病。另外,许多海外上市的国有企业,往往保持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二元结构,投资者担心,这些已经上市的公司仍可能将利润转移给集团公司。
在中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海外争议中,最著名的案例,即2004年中国人寿(LFC.NYSE)的母公司--中国人寿保险(集团)公司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涉嫌违规54亿人民币资金的消息,导致集团诉讼。
此外,2004年中海油(CEO.NYSE)未告知股东,便将最高达66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存放在母公司下属财务公司,也在香港市场引发争议,香港联交所曾介入调查。近期的例子,则有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(ZNH.NYSE)大股东南方航空集团曝出委托理财巨亏丑闻。
萨班斯法案的核心,即严禁大股东及董事侵犯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,严格要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。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又该如何自处?
此外,萨班斯法案要求公司CEO、CFO必须签名,对公司财报和内控报告真实性负责。对此,也有国企专家表示,鉴于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垄断地位,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"党管干部"的特点,央企的负责人实际上不能负责或者决定公司所有的事务。
在甫瀚公司大中华地区总裁刘建新看来,萨班斯法案以后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,"这个法案可以规范资本市场。投资者愿意出更高的价格、高市盈率来投资一个透明度和合规性较高的资本市场。"他说,一家公司如果不规范,也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同。
事实上,自中国人寿被诉以来,中国大型国有企业已经绝足美国证券市场。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上市、2006年中国银行上市,均选择了香港股市。美国媒体怀疑中国因为担心严厉的萨班斯法案,进而放弃美国市场。
对此,中国银监会人事部主任阎庆民表示,建行、中行选择在香港上市,考虑了多种因素,包括可以促进香港--中国自己的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,而非恐惧萨班斯法案。但同时他也承认,中国的银行业要达到萨班斯法案的要求,"至少需要三年的时间"。
目前,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国企最急迫的问题,恐怕是国际会计准则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方面的新要求。根据最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,国有企业的交易将普遍被定义为关联交易,而美国会计准则也会据此做相应修改。
中国的"萨班斯法案"
今年年中以来,上交所、国资委、深交所等纷纷发布指引性文件或征求意见稿,要求中国企业加强内控。其中,国资委发布的《中央企业风险管理指引》不仅包括内控,也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、基本流程、组织体系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理策略、风险管理解决方案、监督与改进、风险管理文化、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了详细阐述。
上交所发布的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》,则主要基于美国反舞弊委员会建立的内控框架,对企业内控以及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。
深交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,也同样集中于对企业内控和信息披露的要求。由于发布时间与7月15日萨班斯法案"大限"接近,更被媒体视做"中国的萨班斯法案"。
但在甫瀚公司王海瑛看来,其实两者差距甚大。她认为,萨班斯法案由美国国会通过、总统签署,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有极强的约束力。而
国内各部门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最多是部门要求,其指导性更强于约束力。
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柏基则表示,目前国内的规定只是确定目标和关注范围的框架,要正确执行,尚需细化的指引。比如美国的
萨班斯法案发布后,即由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发布相应具体规则,对企业给予指导。
萨班斯法案无疑具有强大的约束力,且许多上市公司纷纷表示,将借此机会提高公司治理水准,依然有人怀疑萨班斯法案的执行最终会流于形式,甚至变成具有中国特色的"过场运动"。
近来已经有企业在合规中出现问题。今年6月下旬,UT斯达康(NASDAQ代码:UTSI)宣布,在合规时候,发现有关人员向印度、蒙古政府官员支付不当报酬的问题,且美国司法部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已经对UT斯达康展开了调查。这给诸多正在准备合规的中国上市企业敲响了警钟。
面对萨班斯法案的考验,中国公司究竟准备好了吗?
(本文刊于06年7月24日出版的《财经》2006年第15期) 本刊特派记者 楼夷 发自美国首都华盛顿 本刊记者 历志钢 发自北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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